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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执复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许金顺与北京京伟旺发商贸有限公司、康建委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文坤,许金顺,北京京伟旺发商贸有限公司,康建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执复47号复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黄文坤,男,1956年5月2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鸿鸣,男,1985年10月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申请执行人:许金顺,男,1974年8月1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大鹏,江苏海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晋,江苏海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北京京伟旺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聚富苑民族产业发展基地聚合六街2号。法定代表人:康建委。被执行人:康建委,男,1978年1月1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复议申请人黄文坤不服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秦淮法院)(2017)苏0104执异20号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17年6月13日举行了听证。复议申请人黄文坤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鸿鸣,申请执行人许金顺的委托代理人周大鹏、姜晋参加了听证。2017年6月24日,复议申请人黄文坤向本院提出撤回复议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黄文坤自愿撤回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黄文坤撤回复议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迟红宁审 判 员  陈树年代理审判员  金 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