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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81刑初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吴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1181刑初177号公诉机关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孝义市西辛庄镇宜官矿过磅员。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7日被孝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孝义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孝义市看守所。孝义市人民检察院以孝检公诉刑诉(2017)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诈骗罪,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孝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红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孝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某虚构其有通过宜官村煤矿老板批煤的能力,于2017年2月25日以给被害人杨某买某为由,骗取杨某的客户孙某甲、孙某乙36万元。上述事实有报案材料、证人证言、书证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吴某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吴某供述,起诉书指控属实,并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5日,被害人杨某找到被告人吴某要在宜官村煤矿买某。被告人吴某虚构其有通过宜官村煤矿老板批煤的能力,骗取杨某的客户孙某甲、孙某乙二人转账给吴某提供的张某的银行账户共计36万元。后被告人吴某并未将该款项用于给被害人买某,除给了李某4000元,借给“二宝”12000元,还了张某12000元,2300买了一金质挂坠外,其余款在汾西县全部赌博挥霍。案发后被告人之父吴俊虎及被告人的朋友张某等人共退还孙某甲61500元和金质挂坠一个。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杨某证实,2017年2月25日,我的客户要通过我在宜官矿批煤,我找到吴某说要在宜官矿批2000吨电一煤,并和他谈好价格,之后我安排我的客户付给他447500元钱。后吴某给了我这笔买卖的利润87500元。到了2017年2月26日晚,煤也一直未批下来。吴某也联系不上了。2、证人赵某证实,2017年2月25日下午3点到2107年2月27日中午一直和吴某在一起,期间2月25日晚和2月26日晚去汾西县进行赌博。3、证人孙某甲证实,2017年2月25日,我找到杨某订煤,并把33万元转账给他提供的银行卡。到2月26日,煤没有订下,杨某也答应退钱,但到了2月27日钱也未退还。4、证人孙某乙证实,2017年2月25日,杨某打电话告我宜官矿煤涨价,问要不要,我说先批500吨,并把煤款117500元打到杨某提供的张某账户。直到2017年2月26日下午,杨某说他被骗了,先还我80000元。5、证人张某证实,2017年2月25日,吴某给我打电话说,我卡里打进447500元。我扣除欠款10000元,剩余的都给了吴某。6、证人冯某证实,2017年2月22日左右,吴某找我要从宜官矿批2000吨电一煤,我问过后说批不下来,我就告清楚吴某了。7、证人董某证实,2017年2月25日左右,宜官矿上的电一煤被人给订走了,其他人谁也买不出来。8、证人李某证实,2017年2月26人下午3点左右,吴某叫我和“二宝”去汾西县赌博。9、孝义市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实,从张某处扣押人民币2500元,从吴俊虎处扣押人民币55000元,从王玉处扣押金挂坠1件,从李某处扣押人民币4000元。并且全部发还被害人孙某甲。10、孝义市公安局抓获经过证实,2017年3月6日中午,在汾西县上海滩宾馆将被告人吴某抓获。11、被告人吴某供述,2017年2月24日晚上,杨某找到我,看能不能从宜官矿批电一煤,我答应后,2月25日上午10点后,杨某就往我提供的张某的账户上汇了447500元。我就带杨某和买某的客户去了东兴酒店停车场。我让他们在停车场等。我进酒店假装找范某批煤,我在酒店大厅坐了20分钟左右出来,对杨某说范某不在酒店,我一半天肯定给办了。之后我们就去孝义市清华港酒店登记了房间。我把煤的利润87500元先给了杨某。下午5点左右,我就联系上“老三”去汾西县赌博。我在汾西县共赌博三次,剩下的36万元,除了给李某4000元,给我媳妇买了2300元金手链,借给二宝的12000元,还了张某12000元。其他都输了。12、银行转账记录、明细均附案佐证。13、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吴某的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孝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到案后,能如实陈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家属及朋友部分退赔,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4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7年3月7日起至2023年3月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未缴纳的将强制执行)二、责令被告人吴某退赔被害人杨志伟经济损失2962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长  孟宪智审判员  苏 斌审判员  赵丽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乔国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