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5执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确山县支行申请执行张国宝五人执行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山县支行,张国宝,郑金芳,吴伟生,段冉冉,祝廷道,吴金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5执9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山县支行。。法定代表人赵成功,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周大峰,河南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张国宝,男,汉族,1983年7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郑金芳,女,汉族,1986年11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吴伟生,男,汉族,1981年8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段冉冉,女,汉族,1981年3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祝廷道,男,汉族,1963年6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吴金美,女,汉族,1962年11月4日出生。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山县支行申请执行张国宝、郑金芳、吴伟生、段冉冉、祝廷道、吴金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确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725民初9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张国宝等五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山县支行借款15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300元、执行费2150元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山县支行于2017年0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豫1725执90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内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启芳审判员 唐建利审判员 李建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静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