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02执恢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岳阳宏鼎鹤银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徐鹤银、徐频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XX,岳阳宏鼎鹤银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徐鹤银,徐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02执恢2号申请执行人XX,身份证号XX,女,汉族,住XX。被执行人岳阳宏鼎鹤银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XX。法定代表人徐鹤银。被执行人徐鹤银,男,身份证号XX,汉族,户籍地XX。被执行人徐频,男,身份证号XX,户籍地XX。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岳阳宏鼎鹤银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徐鹤银、徐频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7日作出的(2014)楼民城初字第2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XX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岳阳宏鼎鹤银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徐鹤银、徐频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湘0602执恢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 东审判员 钟 宁审判员 王宇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 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