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707执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杨洪结与杨继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洪结,杨继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7执737号申请执行人:杨洪结(别名杨红结),男,197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执行人:杨继玉,男,196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杨继洪与杨继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707民初83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69000元,因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法律义务,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限期申报财产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给付义务,经过四查,未查询到有财产可供执行,后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依法拘留了杨继玉,但至今杨继玉仍然拒绝履行法律义务,在拘留期间,登记扣押了其车辆,同时向其送达了限制高消费令,并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与申请执行人通话,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可待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线索时恢复执行。本院认为,案件执行取决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虽然扣押了被执行人的财产但没有实际控制,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从柏审判员  董作利审判员  金海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金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