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422民初9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朱芹花与刘丽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芹花,刘丽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422民初995号原告朱芹花,女,1988年5月5日生,汉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农民,住普定县。被告刘丽,女,1981年9月24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普定县第二中学教师,住普定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芹花诉被告刘丽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朱芹花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的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芹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周盛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侯慧婷书 记 员 陈姗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