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623民初1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庄振与利辛县龙居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振,利辛县龙居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3民初1881号原告:庄振,男,1987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委托代理人:孙磊,安徽臻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利辛县龙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利辛县淝河路。法定代表人:武军,负责人。庄振与利辛县龙居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庄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庄振承担审判员  纪巍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侯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