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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02民初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冯爱爱与冯燕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爱爱,冯燕强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1102民初80号原告:冯爱爱。被告:冯燕强。原告冯爱爱与被告冯燕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故意破坏原告的修建所造成的直接损失30000元;判令被告赔偿殴打原告的医疗费用及精神损失费10000元。事实与理由:通过农村住宅三级手续的审批,1988年原告在本村修建了楼板结构的平房三间。2015年冬发现楼板裂缝,造成危房,原告虽然经济状况很差,但无奈东凑西借。2016年2月18日动工修缮,意料之外的是地处原告房后的邻居被告冯燕强与他的丈母娘闯入工地撬动了原告已打好的顶梁,致使房顶到处裂缝。原告上前理论,便遭到被告丈母娘的毒打,当即被告去区人民医院检查治疗。用于破坏严重,逢雨天气,满顶部漏水,造成原告生活中的险居。原告要盖上彩钢瓦,被告不许,只好铺上一层塑料布维持现状。事后虽经过交口派出所、村委领导调解未果。被告未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农村村民修建占地审批表、吕梁市离石区人民医院诊断建议书、处罚决定书2份、询问笔录3份、相片15张。本院经审核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根据本院确认的证据、当事人当庭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于1988年经过三级审批,修建平房三间。2016年2月18日原告对楼顶进行修建,并在楼顶修建20公分的梁,2016年3月26日在修建过程中被告冯燕强对原告修建的梁进行撬动,双方发生打架事件,经交口派出所进行了处理。原告房顶梁两侧出现不同程度的裂缝,房顶已经进行了处理。原告请求赔偿医疗费用及精神损失费10000元未提交证据证明。本院认为,被告撬原告房屋顶部的梁是事实,原告房屋梁两侧出现裂缝是事实,原告在现浇顶部进行处理属于正常现象,但原告房屋顶部裂缝不能排除与被告撬梁没有关系,根据原告房屋裂缝情况本院酌情考虑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000元;原告请求赔偿医疗费用及精神损失费,因无证据证明,故原告的请求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在本判决书生效后15日内被告冯燕强赔偿原告冯爱爱损失2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负担50元,其余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薛雨忠审 判 员  李卫斌人民陪审员  雒晋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闫艳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