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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11执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卢万菊与卢来兵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万菊,卢来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11执37-1号申请执行人:卢万菊,女,201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法定代理人:李德琴,女,34岁,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系申请执行人卢万菊之母。被执行人:卢来兵,男,198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卢万菊与被执行人卢来兵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川0311民初27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卢来兵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卢万菊抚育费等共计10000元,但被执行人卢来兵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卢来兵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牟险峰审判员  邓 平审判员  李 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莉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