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李必发与张迪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必发,张迪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175号原告李必发,男,汉族,1983年12月4日出生,户籍地址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被告张迪东,男,汉族,1993年3月18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兴宁市。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必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照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必发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70元,减半收取635元,由原告李必发承担。审 判 长 梁俊辉人民陪审员 王丽萍人民陪审员 邓 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雪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