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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民初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李必发与张迪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必发,张迪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175号原告李必发,男,汉族,1983年12月4日出生,户籍地址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被告张迪东,男,汉族,1993年3月18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兴宁市。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必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照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必发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70元,减半收取635元,由原告李必发承担。审 判 长  梁俊辉人民陪审员  王丽萍人民陪审员  邓 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雪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