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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2民初3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袁德全与袁洪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德全,袁洪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2民初3240号原告:袁德全,男,1960年3月4日生,汉族,住郯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可华,郯城星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袁洪运,男,成年,汉族,住郯城县。原告袁德全与被告袁洪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袁德全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德全撤诉。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元,由原告袁德全负担。审判员 李 永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艳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