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刑更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邓平贪污罪、受贿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邓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刑更536号罪犯邓平,现在重庆市凤城监狱服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3日作出(2013)江法刑初字第012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平犯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三万元,没收退出的赃款十四万九千元,对未缴纳的贪污款继续追缴(均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重庆市凤城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4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检察员王团、段敬杨,刑罚执行机关指派工作人员成某、蒲某出庭履行职务,两名同改人员出庭作证。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凤城监狱报请对罪犯邓平减刑九个月的理由是: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按时完成生产任务,且获行政奖励表扬七次,确有悔改表现。本院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报罪犯邓平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属实,有监狱评审记录、罪犯奖惩审批表和评审鉴定表等材料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邓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但其因犯受贿罪等职务犯罪被判刑,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邓平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又新审 判 员 曹 亮审 判 员 王宗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张晓亮书 记 员 张 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