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行申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马俊其、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越秀大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马俊其,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越秀大队,广州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行申2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马俊其,男,汉族,1972年1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越秀大队。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号。法定代表人:江敏杰,大队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市公安局。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起义路***号。法定代表人:谢晓丹,局长。再审申请人马俊其因与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越秀大队(以下简称越秀交警大队)、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不服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6)粤71行终143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马俊其申请再审称:2016年5月25日9点30分左右其驾驶车辆由北向南准备进入大北立交桥,本意是要左转,进入人行斑马线前没留意到禁止直行和左转标识,刚出人行班马线约3米,此时车辆位置还在可右转车道,尚未进入环岛的环线里。在看到禁止直行和左转标识后,马上停车约2秒钟即准备右转后再找调头的路线。此时交警从桥下向申请人走来,招手示意申请人开过去,此时一审开庭交警出示的执法记录影像开始记录。前行约十几米,此时已进入环岛环线里,到交警跟前才发现是要开罚单。申请人有疑问,所以一审退庭后申请人提交要求调取视频监控证据申请书,以推翻交警的说词与执法记录仪视频。请求撤销原审判决,解决被申请人对其2016年5月25日驾驶车辆罚款与扣分的决议,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本院认为,根据马俊其申请再审提交的材料反映,马俊其因对被申请人越秀交警大队对其作出的编号4401051601032570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理决定不服,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规定:“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十三)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被申请人执勤民警发现申请人马俊其驾驶汽车从解放北路由北往南方向直行驶入设有禁止直行标志和禁止左转标志的大北立交二层,在告知马俊其陈述、申辩权利并听取马俊其的陈述申辩后,认为其申辩不成立,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对其作出处以200元罚款的处罚决定,并无不当。被申请人对此提交了道路交通违法现场图、违法路段照片、执法记录仪视频等证据证明,被诉处罚决定依据充分,程序合法。广州市公安局作出涉案行政复议决定,程序合法。申请人马俊其主张被申请人执勤民警诱导其进入环岛环线导致其被处罚的意见,依据不足。原一、二审判决驳回马俊其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马俊其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马俊其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徐曾沧审判员 罗 燕审判员 黄伟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秋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