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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91执14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杨某某、江西开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江西开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开昂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91执14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196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被执行人:江西开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京东大道698号创业大厦A区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78728769XJ。被执行人:江西开昂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经济开发区光明路1488号,组织机构代码:553540760。本院在执行杨某某与江西开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资纠纷一案的(2017)赣0191民督6号支付令过程中,依法作出(2017)赣0191执14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江西开昂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在本案债务未履行范围内承担责任。本案中,被执行人江西开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承担的债务如下: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资40100.78元,申请费268元;2、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自2017年3月29日起,以未履行的金额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付至付清之日;3、承担本案执行申请费506元。至2017年6月27日,以上暂计41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江西开昂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存款及收入41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邓鹏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万雪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