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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民申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高广华、济南增富木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高广华,济南增富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民申60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高广华,男,195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章丘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济南增富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章丘市明水赭山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李宗增,经理。再审申请人高广华因与被申请人济南增富木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1民终108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高广华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武 俐审 判 员  董运平代理审判员  李琳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倩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