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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民初70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冯建强与陈程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建强,陈程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7046号原告:冯建强,男,197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剑锋,广东润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育之,广东润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程定,男,197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原告冯建强与被告陈程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冯建强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支付义务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建强撤诉。案件受理费1160元,减半收取为580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冯建强负担。审判员 饶 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丽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