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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民初4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刘邦平与青岛百苑木业有限公司、张天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邦平,青岛百苑木业有限公司,张天恩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4840号原告刘邦平,男,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被告青岛百苑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被告张天恩,男,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原告刘邦平与被告青岛百苑木业有限公司、张天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原告也未能再提供被告准确的可供送达的地址,属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邦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8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盛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