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11刑初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何靖磊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靖磊
案由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411刑初318号公诉机关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靖磊,男,198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浙江省嘉善县。因本案于2015年11月4日被嘉兴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辩护人陈飘、沈菱声(实习),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律师。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秀检公诉刑诉[2017]3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靖磊犯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金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靖磊及辩护人陈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至2015年9月间,被告人何靖磊在担任杭州维仕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销售主管期间,为提高业务量,多次让他人制作“嘉兴新世纪人才派遣有限公司人事专用章”、“嘉兴市王店镇新农村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嘉兴顺丰运输有限公司人事专用章”、“海盐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代理所”等印章,并将相关印章用于客户证明材料中。2015年12月2日,公安机关对何靖磊位于嘉兴市城南街道丽丰新天地西幢526室租房进行搜查,扣押到“桐乡市濮院镇新生社区居民委员会”印章1枚。上述事实,被告人何靖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当庭质证的扣押决定书及清单、代缴证明、派遣证明、缴金证明、个人贷款申请表及证明、印章内容、淘宝交易记录、营业执照、公司登记基本情况等书证,证人孙某、陈某、刘某1、徐某1、林某1、刘某2、施某、范某、郑某、龚某、武某、徐某2、林某2、张某、高某、黄某等证言,搜查笔录、照片,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靖磊伪造多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何靖磊的犯罪行为发生在2014年至2015年9月期间,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对其适用《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刑事处罚。被告人何靖磊能如实供述,可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何靖磊系初犯、能如实供述等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酌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靖磊犯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计算。二、扣押在案的伪造印章1枚,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王业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卢 晶?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3-?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