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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02民初1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邓某与许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许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甘0402民初1322号原告:邓某,住白银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甘肃岱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某,住白银市。原告邓某与被告许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2017年6月27日,原告已收到被告许某家人代为偿还的全部借款。故原告邓某在开庭前以其民间借贷纠纷已协商解决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许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其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邓某撤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邓某全部负担。审判员许飞彪二O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王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