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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刑更7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房桂敏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房桂敏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刑更740号罪犯房桂敏,女,196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人,初中文化,现在天津市女子监狱服刑。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3日作出(2010)红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房桂敏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刑期自2009年9月2日起至2024年9月1日止。被告人房桂敏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6月8日作出(2010)一中刑执字第14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4年4月4日以(2014)一中刑执字第119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院于2015年10月10日以(2015)一中刑执字第391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现刑期自2009年9月2日起至2022年11月1日止。执行机关天津市女子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并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天津市女子监狱认为,罪犯房桂敏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认为,罪犯房桂敏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执行机关呈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房桂敏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各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获得监狱表扬奖励3次。另查明,该犯已缴纳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以上事实有天津市女子监狱提交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奖励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房桂敏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综合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和检察机关的检察意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房桂敏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自2009年9月2日起至2022年4月1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不变(已缴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 勤审判员 齐万久审判员 华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东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