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民初61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莫城支行与王尧、申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莫城支行,王尧,申娟,金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6100号之一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莫城支行,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镇(莫城)莫干路9号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X32274807B。主要负责人:张春芳,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丰,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尧,男,196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被告:申娟,女,196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被告:金弦,男,197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莫城支行诉被告王尧、申娟、金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莫城支行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莫城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莫城支行负担。审判员 周 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钱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