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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4民初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王书祥与崔振振、郝云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书祥,崔振振,郝云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4民初823号原告王书祥,男,汉族,1978年5月10日出生,住临邑县。委托代理人樊德祥,山东朋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振振,男,汉族,1998年10月22日出生,住临邑县。委托代理人李永善,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郝云祥,男,汉族,1989年4月2日出生,住临邑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德州支公司)。负责人刘敬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弘毅,男,汉族,1991年6月20出生,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因与被告已经达成赔偿事宜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1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盖立宁人民陪审员  刘秀广人民陪审员  马艳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娇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