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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82民初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张春影与李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影,李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82民初583号原告:张春影,女,1983年6月1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乾安县。被告:李福,男,1977年1月3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大安市。本院在审理张春影诉李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张春影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属自愿处分自己的权利,应予准许,本案无继续审理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春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胡国利审 判 员  王 彬人民陪审员  于庆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奚 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