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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02民初1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王素芸和孙煜雯;兰州公交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客运公司;兰州公交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素芸,孙煜雯,兰州公交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客运公司,兰州公交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2民初1507号原告王素芸,女,1965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克岩,系甘肃载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生杰,系甘肃载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煜雯,女,1989年9月18日出生,住兰州。被告:兰州公交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客运公司,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东路493号。负责人:马和平,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鸿,女,1970年6月8日出生,汉族,系兰州公交集团有限公司法制处处长,住兰州市城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尧,男,198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系兰州公交集团第二客运公司安全科科员,住兰州市城关区。被告:兰州公交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东路493号。负责人:梁国庆,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鸿,女,1970年6月8日出生,汉族,系兰州公交集团有限公司法制处处长,住兰州市城关区。原告王素芸诉被告孙煜雯、兰州公交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客运公司、兰州公交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对薄』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素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8元,减半收取519元,由原告王素芸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永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书 记 员  李 静????????1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