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5民初4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天津吉顺达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中铁六局集团天津铁路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吉顺达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中铁六局集团天津铁路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5民初4031号原告:天津吉顺达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道中河村4区6排24号。法定代表人:石占学,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天津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六局集团天津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昆纬路34号。法定代表人:贾建国,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金玲,女,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凤有,男,公司职员。原告天津吉顺达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六局集团天津铁路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天津吉顺达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吉顺达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986元,减半收取计1993元,由天津吉顺达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可附:本裁判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