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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91执恢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山东黄金地产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何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黄金地产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何玲,吴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91执恢139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黄金地产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被执行人:何玲,女,1983年1月24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被执行人:吴建军,男,1969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山东黄金地产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与何玲、吴建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新商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恢复执行,2017年6月27日,申请执行人山东黄金地产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向本院递交了结案申请书,要求对本案做结案处理,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赵党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