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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1执保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枣强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诉袁新强、张从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冀1121执保205号申请人:枣强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强县人民东街189号。法定代表人:滕章义,董事长。被申请人:袁新强,男,汉族,1965年3月1日出生,现住枣强县大营镇时槐村**号,身份证号:1330231965********。被申请人:张从省,女,汉族,1966年12月15日出生,现住枣强县大营镇时槐村**号,身份证号:1330231966********。本院在受理申请人枣强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袁新强、张从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中,依据申请人申请2017年3月31日将袁新强名下枣强信用社大营信用社账户18×××72存款冻结108179.94元,已冻结44000元,未冻结64179.94元,余额不足。2017年3月31日将张从省名下枣强信用社大营信用社账户18×××29存款冻结108179.94元,已冻结45000元,181130121005460132存款冻结108179.94元,已冻结2000元,6235010140300045083存款冻结108179.94元,已冻结17179.94元,共未冻结44000元,余额不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