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6财保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金兴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金兴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6财保46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李继民,男,1981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喻屯镇北李庄村建设街**号。身份证号码:3708111981********。被申请人:金兴弟,男,197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严珍霞(是申请人金兴弟之妻),女,197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金兴弟与李继民、济宁亿联物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作出(2017)鲁0826财保46号民事裁定书,对李继民驾驶的登记在济宁亿联物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鲁H×××××重型半挂牵引车-鲁HLB**挂重型自卸半挂车予以查封。李继民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现因李继民已向本院提供50000元现金作为担保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李继民驾驶的登记在济宁亿联物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鲁H×××××重型半挂牵引车-鲁HLB**挂重型自卸半挂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梁晓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珍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