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102执2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邮储银行盘山县支行与姜永盛等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山县支行,姜永盛,刘艳,夏伟,赵雪,曹忠文,刘东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102执2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山县支行。被执行人姜永盛。被执行人刘艳。被执行人夏伟。被执行人赵雪。被执行人曹忠文。被执行人刘东梅。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山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姜永盛、刘艳、夏伟、赵雪、曹忠文、刘东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辽1102民初148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辽1102执216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关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