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82执异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青岛润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海墺生态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润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海墺生态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栾媛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2执异34号申请人:青岛润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经济开发区鹤山路271号东厢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2647674679。法定代表人:孙新合,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栾国涛,山东海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时秀婷,女,198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住所地:即墨市岙兰路6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05990487475。负责人:姜秀娟,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迟加明,男,系该行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青岛海墺生态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文化路城西二号东侧东。法定代表人:徐振慧,经理。被执行人:栾媛媛,女,1989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与被执行人青岛海墺生态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栾媛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青岛润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佳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听证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称,在本执行案中,申请执行人与申请人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书》,申请执行人依法将所享有的涉案全部到期债权转让于申请人,并报纸公告通知了被执行人,据此,现申请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特申请申请人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经审查查明,(一)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农商银行即墨支行与被执行人海墺科技公司、栾媛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月7日作出(2014)即商初字第9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生效后,两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要求强制执行。执行案号:(2016)即执字第1580号。(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变更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要求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三)本院经听证审查查明:2015年7月31日申请人通过公开拍卖方式,依法取得了申请执行人拍卖海墺科技公司债权一宗460万元。同日,申请人与申请执行人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青农商即债字(2015)第(06)),申请执行人将(2014)即商初字第96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对被执行人享有的债权4600000元及相关附属权利全部转让于现在的申请人。2015年9月2日,申请执行人在青岛晚报第12版刊登了债权转让通知书,依法履行了债权转让通知义务。上述事实,有本院的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与申请人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拍卖成交确认书、报纸债权转让通知书、当事人听证调查陈述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证明本案事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农商银行即墨支行与被执行人海墺科技公司、栾媛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通过公开拍卖方式将本案债权转让给申请人并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并在青岛晚报第12版刊登了债权转让通知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履行了债权转让告知义务。故申请人的变更请求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变更申请人青岛润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二、限被执行人青岛海墺生态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栾媛媛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青岛润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履行(2014)即商初字第96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尚未履行的法律义务。三、本案申请执行费和执行实际支出费用,由被执行人青岛海墺生态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栾媛媛负担。四、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于宗学审判员  赵德智审判员  周学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俊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