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426民初2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何艳慧与张红勋、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艳慧,张红勋,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6民初2302号原告:何艳慧,女,1990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班自权,夏邑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张红勋,女,197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文化路与长征路交叉口5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708739671。负责人郭业胜,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何艳慧诉被告张红勋、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雷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红勋、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艳慧撤回对被告张红勋、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雷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 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