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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天法执字第3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林珊珊、施晓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林珊珊,施晓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执字第3465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临江大道57号南雅中和广场首层、24—28层。负责人罗建。委托代理人廖坤、谢少丹,依次为广东广悦鸿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执行人:林珊珊,女,197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省直单位石狮市,。被执行人:施晓槟,男,198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建省石狮市,。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申请执行林珊珊、施晓槟借款合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011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152160.98元及利息,并支付执行费35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限期被执行人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房管、车管、银行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除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林珊珊所有的位于广州市白云区新市镇新达路31号145铺外,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其下落。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除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林珊珊所有的位于广州市白云区新市镇新达路31号145铺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其下落,现申请执行人表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其下落,故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穗天法执字第3465号案件本次执行。终结执行期间,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吴 军执行员 赖子栋执行员 温学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聂燕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