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4民初39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3955李浩轩与董苏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浩轩,董苏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4民初3955号原告:李浩轩,男,1987年10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苍山县。被告:董苏北,男,1991年7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睢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浩轩与被告董苏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浩轩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浩轩申请撤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浩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1240元,由原告李浩轩负担。审判员 倪其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史高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