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5民初2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黄汉芬与刘春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汉芬,刘春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5民初2318号原告黄汉芬,女,汉族,1956年7月1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州市从化区,现住长沙市雨花区。被告刘春阳,男,汉族,1974年1月1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邵东县,现住长沙市曙光中路。原告黄汉芬诉被告刘春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黄汉芬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齐平平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黄汉芬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春阳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汉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黄汉芬承担。代理审判员 周 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唐潇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