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3刑初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陈某甲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03刑初793号公诉机关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甲,无职业。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10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1月9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0月24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第二看守所。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以沈河检公诉刑诉〔2015〕8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于2017年5月18日以沈河检公诉刑补诉〔2017〕2号追加起诉决定书向本院追加起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奎、王禹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被告人陈某甲于2015年实施的盗窃犯罪事实如下:1、2015年10月6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甲来到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111号辽宁邮政集团副楼五楼装饰办公室附近,利用螺丝刀将办公室的门锁卸下后进入办公室内,盗窃用于装修的津成牌BV4型号电线27捆,后进行销赃。2、2015年10月7日3时许,被告人陈某甲来到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111号辽宁邮政集团副楼五楼装饰办公室内,盗窃津成牌BV4型号电线15捆,后进行销赃。3、2015年10月7日4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在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111号辽宁邮政集团副楼五楼装饰工地一房间内,盗窃津成牌BV2.5型号电线20捆,后进行销赃。4、2015年10月7日4时许,被告人陈某甲来到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111号辽宁邮政集团副楼五楼装饰工地配电室内,将已安装好的电线、电缆用钳子剪断后盗走,共盗窃津成牌BV2.5型号电线620米、BV4型号的电线450米、YJV4×16+1型号的电缆线25米,后进行销赃。经鉴定,上述被盗电线、电缆线共计价值人民币11835元。部分电线被追缴返还。二、被告人陈某甲于2016年实施的盗窃犯罪事实如下:1、2016年10月18日凌晨1时许,在沈阳市和平区皇寺路道边附近被告人陈某甲用砖头将被害人李某乙停放在此处的黑色马自达牌轿车右后车窗玻璃砸碎,随后陈某甲进入车内将李某乙放在车内的三盒中华牌香烟,一盒玉溪牌香烟盗走。2、2016年10月18日凌晨1时许,在沈阳市和平区皇寺路附近,被告人陈某甲用砖头将被害人王某停放在此处的白色铃木牌轿车右后车窗玻璃砸碎,随后陈某甲进入车内将王某放在车内的一枚戒指盗走。经鉴定,该戒指价值人民币50元。3、2016年10月23日凌晨1时许,在沈阳市皇姑区闽江街1号韩国新城停车场内,由杨某甲(另案处理)放风,被告人陈某甲以从地上捡拾砖头砸坏汽车后座玻璃的手段,进入车内实施盗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被告人陈某甲、杨某甲将被害人孙某停放在此处的白色奥迪牌汽车车内12罐红牛饮料,现金人民币50元、口香糖两盒盗走。(2)被告人陈某甲、杨某甲将被害人张某停放在此处的红色东风风行X5牌汽车车内的一个电动充气泵盗走。(3)被告人陈某甲、杨某甲将被害人刘某停放在此处的白色丰田卡罗拉牌汽车车内玉溪香烟两盒盗走。(4)被告人陈某甲、杨某甲将被害人李某丙停放在此处的白色福特牌汽车车内的一个GPS定位器盗走。(5)被告人陈某甲、杨某甲将被害人侯某甲橙色本田XRV牌汽车车内一个挎包盗走,其中包内有人民币100余元现金。(6)被告人陈某甲、杨某甲将被害人杨某乙白色传奇轿车车内的2盒钓鱼台香烟盗走。(7)被告人陈某甲、杨某甲将被害人吕某白色吉利牌轿车内的1个行驶证、1个驾驶证盗走。(8)被告人陈某甲、杨某甲将被害人金某甲停放在此处的深灰色别克牌轿车车内保险单盗走。(9)被告人陈某甲将被害人郭某停放在此处的白色福特轿车车玻璃砸坏,随后陈某甲进入车内实施盗窃,但未在车内盗窃到任何财物。(10)被告人陈某甲将被害人宋某停放在此处的白色宝马牌轿车车玻璃砸坏,随后陈某甲进入车内实施盗窃,但未在车内盗窃到任何财物。(11)被告人陈某甲将被害人李某丁停放在此处的白色起亚牌轿车车玻璃砸坏,随后陈某甲进入车内实施盗窃,但未在车内盗窃到任何财物。(12)被告人陈某甲将被害人侯某乙停放在此处的白色卡罗拉牌轿车车玻璃砸坏,随后陈某甲进入车内实施盗窃,但未在车内盗窃到任何财物。(13)被告人陈某甲将被害人赵某甲停放在此处的白色宝马牌轿车车玻璃砸坏,随后陈某甲进入车内实施盗窃,但未在车内盗窃到任何财物。(14)被告人陈某甲将被害人林某停放在此处的白色尼桑牌轿车车玻璃砸坏,随后陈某甲进入车内实施盗窃,但未在车内盗窃到任何财物。(15)被告人陈某甲将被害人康某停放在此处的黑色宝马牌轿车车玻璃砸坏,随后陈某甲进入车内实施盗窃,但未在车内盗窃到任何财物。(16)被告人陈某甲将被害人李某戊停放在此处的白色丰田霸道牌轿车车玻璃砸坏,随后陈某甲进入车内实施盗窃,但未在车内盗窃到任何财物。4、2016年10月24日凌晨3时许,在沈阳市皇姑区松花江东街6号楼附近,被告人陈某甲用从地上捡的砖头将被害人李某己停放在此处的黑色尼桑天籁牌轿车车玻璃砸碎,随后陈某甲进入车内实施盗窃,但未在车内盗窃到任何财物。5、2016年10月24日凌晨3时许,在沈阳市皇姑区武夷山路5-1号楼下附近,被告人陈某甲用从地上捡的砖头将被害人谢某停放在此的黑色哈佛H6牌汽车玻璃砸碎,随后陈某甲进入车内将谢某放在车内的几枚硬币盗走。6、2016年10月24日凌晨3时许,在沈阳市皇姑区武夷山路5-1号楼下附近,被告人陈某甲用从地上捡的砖头将被害人高某放在此处的白色奇瑞瑞虎牌汽车玻璃砸碎,随后陈某甲进入车内实施盗窃,但未在车内盗窃到任何财物。7、2016年10月24日凌晨3时许,在沈阳市皇姑区松花江东街海世达超市附近,被告人陈某甲用从地上捡的砖头将被害人黄某停放在此处的三菱劲炫牌汽车玻璃砸碎,随后陈某甲进入车内将被害人黄某放在车内的身份证、一个抱枕盗走。8、2016年10月24日凌晨3时许,在沈阳市皇姑区巴山路新新小区大门前,被告人陈某甲用从地上捡的砖头将被害人许某停放在此处的银色别克凯越牌轿车玻璃砸碎,随后陈某甲进入车内实施盗窃,但未在车内盗窃到任何财物。9、2016年10月24日凌晨3时许,在沈阳市皇姑区巴山路新新小区大门前,被告人陈某甲用从地上捡的砖头将被害人金某乙停放在此的大众宝来牌轿车玻璃砸碎,随后陈某甲进入车内实施盗窃,但未在车内盗窃到任何财物。10、2016年10月24日凌晨3时许,在沈阳市皇姑区长江街17号楼下,被告人陈某甲用从地上捡的砖头将被害人欧某停放在此处的白色北汽幻速S3牌汽车玻璃砸碎,随后陈某甲进入车内实施盗窃,但未在车内盗窃到任何财物。11、2016年10月24日凌晨3时许,在沈阳市皇姑区长江街17号楼下,被告人陈某甲用从地上捡的砖头将被害人商某停放在此处的白色绅宝X35牌汽车玻璃砸碎,随后陈某甲进入车内将商某放在车内的现金人民币100余元盗走。12、2016年10月24日凌晨3时许,在沈阳市皇姑区长江街17号楼下,被告人陈某甲用从地上捡的砖头将被害人陈某乙停放在此处的白色宝骏560牌汽车玻璃砸碎,随后陈某甲进入车内实施盗窃,但未在车内盗窃到任何财物。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盗单位王海明的陈述,证人李某甲、安某、董某、杨某甲的证言,被害人欧某、陈某乙、黄某、许某、谢某、金某乙、高某、商某、林某、赵某乙、李某丁、孙某、康某、侯某乙、李某戊、杨某乙、宋某、张某、刘某、郭某、吕某、李某丙、侯某甲、金某甲、王某、李某乙、李某己等的陈述,书证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材料被盗经过及被盗材料情况说明、沈阳津成电线电缆销售中心出库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被损车辆修车发票、被盗物品购物发票,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勘验笔录及照片,被盗钱款及作案使用的手套照片,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价格鉴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甲多次窃取施工单位用于装修的电线、电缆后,在被取保候审期间,又多次在停车场或车辆停集地区等以砸坏汽车玻璃窗的破坏性手段窃取车内财物,造成数十名被害人车辆损毁,其犯罪情节恶劣,量刑时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4日起至2018年11月23日止。其中2015年10月10日至2015年11月9日被羁押时间已扣除。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魏凤玲人民陪审员 王唤平人民陪审员 刘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杨本判决所依照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