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9执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秦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9执401号申请执行人:秦某某,男,汉族,住旬邑县某某小区,居民。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住旬邑县某某干部学院,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秦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案件款12000元,并承担执行费80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了案件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9执30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剑审判员 师爱民审判员 马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