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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3民初1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赵贵生、马春梅与张小军、赵成贵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贵生,马春梅,张小军,赵成贵,向春五,程海俊

案由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3民初1338号原告:赵贵生,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原告:马春梅,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被告:张小军,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被告:赵成贵,法律工作者,住呼和浩特市。被告:向春五,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被告:程海俊,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原告赵贵生、马春梅诉被告张小军、赵成贵、向春五、程海俊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贵生、马春梅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赵贵生、马春梅负担。审 判 长 阿拉坦其其格审 判 员 吴  艳  霞人民陪审员 郑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