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4执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大连滨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春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滨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刘春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04执62号申请执行人大连滨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辽宁省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正梅,董事。被执行人刘春雨,女,满族,1988年10月20日生,无职业,住辽宁省凤城市石城镇。申请执行人大连滨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春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业经本院审理终结,并作出(2015)沙民初字第5809号民事判决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1月9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随时恢复执行。依照《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丽审 判 员 于晓波代理审判员 王之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高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