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刑终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熊涛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熊涛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刑终101号抗诉机关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熊涛,男,199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因本案于2016年5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执行逮捕,于2017年4月25日被取保候审。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以泸龙检诉刑诉[2017]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涛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一案,于2017年2月9日作出(2017)川0504刑初42号刑事判决。判决宣告后,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以原判未对原审被告人熊涛并处罚金,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为由提起抗诉。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以本案可能遗漏了部分犯罪事实和嫌疑人,建议本院将本案发回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欧小桃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熊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查认为:鉴于原审被告人熊涛涉嫌漏罪,可能会影响一审判决处理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规定,裁定如下:1、撤销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2017)川0504刑初42号刑事判决;2、发回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程怀武审判长 李旭东审判员 李瑞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田 夏严梦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