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2民初2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枣强县海川皮草有限公司、王长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枣强县海川皮草有限公司,王长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2民初2546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枣强县海川皮草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枣强县大营镇邢德路路北。法定代表人:王长江。被告:王长江,女,汉族,1990年12月20日出生,住河北省枣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枣强县海川皮草有限公司、王长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62元,减半收取731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贾立新人民陪审员 李 丽人民陪审员 樊立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段淑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