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7执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丁健、黄小兰与四川省世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健,黄小兰,四川省世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7执37号申请执行人丁健,男,汉族,1984年1月2日出生,农民,住四川省屏山县。申请执行人黄小兰,女,1983年9月3日出生,居民,住四川省高县。被执行人四川省世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筠连县筠连镇筠州中路1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5276627769X2。本院依据(2016)川1527民初79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受理丁健、黄小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省世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该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告四川省世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30日前支付原告丁健、黄小兰购房应退房款、维修基金、延期交房补贴、贷款保证金及贷款服务费利息补贴等各项费用23937.2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99元。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四川省世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四川省世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至今未履行,同时,被执行人四川省世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本院多个执行案件之被执行人,这系列案件标的共计2000余万元,由于被执行人四川省世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外欠债务过多,资金链断裂,其开发建设的筠连县筠连镇“定水盛景”楼盘因欠缺资金投入自2017年12月停工至今仍未复工,这批案件均未得到履行。经查,该公司无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无可变现处理的房产、地产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丁健、黄小兰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四川省世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华审判员 吴 永审判员 王宗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昌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