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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5执保4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金英、赵玲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英,赵玲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5执保412号之一申请人:王金英,女,汉族,住所地:齐河县。被执行人:赵玲玲,女,汉族,住齐河县。申请人王金英与被执行人赵玲玲的交通事故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鲁1425执保41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赵玲玲的车。现因被执行人缴纳保证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赵玲玲驾驶的车牌号为鲁N×××××号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颜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