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5执保4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金英、赵玲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英,赵玲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5执保412号之一申请人:王金英,女,汉族,住所地:齐河县。被执行人:赵玲玲,女,汉族,住齐河县。申请人王金英与被执行人赵玲玲的交通事故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鲁1425执保41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赵玲玲的车。现因被执行人缴纳保证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赵玲玲驾驶的车牌号为鲁N×××××号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颜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