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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2民初字第3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天津市东丽区乾兴盛建材销售中心与刘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东丽区乾兴盛建材销售中心,刘某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字第3312号原告:天津市东丽区乾兴盛建材销售中心,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街津汉公路28公里处亿雄建材市场零排3号,同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0MA05P7F10Y。经营者:胡明,职务总经理。被告:刘某,女,1954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东丽区乾兴盛建材销售中心与被告刘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东丽区乾兴盛建材销售中心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东丽区乾兴盛建材销售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73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冯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