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8刑终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黄东招摇撞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东
案由
招摇撞骗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8刑终83号原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东,男,1983年11月7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港北区。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5年7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10月20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招摇撞骗罪于同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港市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院审理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东犯招摇撞骗罪一案,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作出(2017)桂0802刑初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东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责令被告人黄东与同伙何某、庞某共同退赔被害人张某1020元。被告人黄东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东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黄东在二审期间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东撤回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人民法院(2017)桂0802刑初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 仪审判员 卢阳德审判员 徐江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梁雨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