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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5民初2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闫秀香、张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秀香,张红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5民初2172号申请人:闫秀香,女,197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冠县。被申请人:张红军,男,196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冠县。申请人闫秀香诉被申请人张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银行存款或工资18000元。申请人提供了保证金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保全申请的上述原因成立。为了防止该财产的可能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8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200元,申请人闫秀香已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文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海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