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民初18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吴婵与吴家宽、陈毓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婵,吴家宽,陈毓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1828号之一原告:吴婵,女,199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辉,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荐行,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家宽,男,195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被告:陈毓华,女,195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原告吴婵与被告吴家宽、陈毓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原告吴婵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婵撤诉。案件受理费7930元,由原告吴婵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秦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李玉婕书 记 员 张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