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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3执10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赵心泽、赵民贵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心泽,赵民贵,李臻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23执1069号申请执行人:赵心泽,男,195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被执行人:赵民贵,男,196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被执行人:李臻伟,男,1974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心泽与被执行人赵民贵、李臻伟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赵心泽以被执行人赵民贵、李臻伟已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双方因(2008)浦刑初字第1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终结为由向本院请求本院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闽0623执1069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掌辉执 行 员  林忠煌代理审判员  陈圣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蔡少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