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3执23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9-02
案件名称
王贵章与彭水县大地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贵章,彭水县大地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43执23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贵章,男,1969年3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徐永平,重庆市彭水县江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被执行人彭水县大地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棣棠乡黄泥村*组。组织机构代码57795322-8。法定代表人周朝平,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王贵章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彭水县大地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渝0243民初39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贵章于2017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2月3日向彭水县大地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向王贵章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共计16348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申请执行费14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彭水县大地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未发现彭水县大地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车辆及房屋登记信息。另查明被执行人彭水县大地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未从事经营活动,仅在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煤炭工业管理局有关闭补偿款,本院已向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煤炭工业管理局送达了提取执行裁定书,因彭水县大地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正处于关闭清理阶段,关闭补偿资金尚未到位,暂不具备支付条件,本院已将该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代理人,其亦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彭水县大地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243执23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可持本裁定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伟审判员 王永勇审判员 黄永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彭祖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