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1执5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姜友康、叶尧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友康,叶尧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1执5128号申请执行人:姜友康,男,1954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执行人:叶尧生,男,195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友康与被执行人叶尧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请求撤销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281执512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审 判 员 卢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徐虹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