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2民初3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敏与被告阜阳市浩瀚机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敏,阜阳市浩瀚机车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民初3844号原告:李敏,女,196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阜阳市浩瀚机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立,该公司经理。原告李敏与被告阜阳市浩瀚机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李敏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敏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敏负担。审判员 张新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孟 斐 关注微信公众号“”